•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5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汝金矿业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1〕15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5号

 

保山汝金矿业有限公司:

2021 年4月28日15时35分至17时3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汝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2021年6月1日15时45分至16时46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保山汝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你公司露天堆放1500m3砂石料,未覆盖,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2.你公司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小崖头普通建筑材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破碎筛分环节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破碎机未建设防尘棚。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4月28日《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4月28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及其他证明材料、2021年6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6月1日《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6月1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及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8月5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露天堆放1500m3砂石料,未覆盖,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2.对你公司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小崖头普通建筑材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破碎筛分环节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破碎机未建设防尘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3.以上2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