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28号
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2021年3月22日14时57分至16时30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白韬、赵宇 杨忠华、倪国富、张家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危废暂存间不合规,存在隔间;二是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应急事故收集池;三是危废暂存间存在混堆现象,隔间堆放大量装有在线监测设备用废液桶、化验室用废液桶和打扫卫生用具。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3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3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3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2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7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法律要求规范堆存各项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