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5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省湾甸勐亚水泥有限公司(保环罚〔2021〕108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08号

 

云南省湾甸勐亚水泥有限公司:

云南省湾甸勐亚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并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5日补充调查取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公司原料堆场贮存的砂石料未完全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二是危险废物容器及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文件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2021年8月1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08号)、2021年8月11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

(二)对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以上共计罚款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一是对原料堆场贮存的砂石料进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二是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在危险废物容器及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共计罚款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