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5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启宁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保环罚〔2021〕109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09号

 

保山启宁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保山启宁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公司运维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厂区外雨水排放口有黑褐色液体渗漏外排,根据3月22日昌宁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昌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21〕-054号)结果显示,雨水口渗漏外排的水污染物色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总镉、总铬、六价铬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和续表2排放浓度限值,具体为:色度5000倍,超标124倍;化学需氧量2500mg/L,超标24倍;悬浮物132 mg/L,超标3.4倍;总氮866 mg/L,超标20.65倍;氨氮811mg/L,超标31.44倍;总磷6.60mg/L,超标1.2倍;粪大肠菌群数17×104个/L,超标16倍;总镉0.017 mg/L,超标0.7倍;总铬0.41 mg/L,超标3.1倍;六价铬0.189 mg/L,超标2.78倍;二是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污染治理设施长期未开启运行。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昌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21〕-054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6〕94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2021年8月2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09号)、2021年8月10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共计罚款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二)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及时更换老化的污染治理设备,确保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正常运行;二是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