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5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昌宁康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21〕110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10号

 

昌宁康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昌宁康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2日,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日处理750吨甘蔗生产线于1998年通过填平补齐方式将生产规模扩建到1000吨,又于2006年通过技改方式将生产规模扩建到1500吨,甘蔗生产线建设项目扩建时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云南省昌宁县勐统糖厂竣工验收鉴定书》、《PSB光合细菌法生产有机肥COD减排项目影响评价报告表》复印件、《昌宁县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昌环许准〔2009〕7号)复印件、《昌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昌宁康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制糖废水治理减排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昌环字〔2017〕9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二是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2021年8月3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10号)、2021年8月11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相关规定,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故不再追溯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6个月内,对日处理1500吨甘蔗生产线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治理设施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方可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