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5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龙陵县环卫站(保环罚〔2021〕93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93号

 

龙陵县环卫站(龙陵县生活垃圾处理厂):

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对龙陵县生活垃圾处理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废气、渗滤液排放口、地下水水质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0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8月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93号)、2021年7月29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鉴于你厂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厂立即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废气、渗滤液排放口、地下水水质开展自行监测;

(二)对你厂未对厂界废气、渗滤液排放口、地下水水质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