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96号
龙陵县人民医院:
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龙陵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你医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是你医院2020年8月1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二是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三是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杨学文、杨葵凤);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9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8月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96号)、2021年7月28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之规定,鉴于你医院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医院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对你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对你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四)对你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你医院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