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02号
云南聚宏活性炭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聚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发现:1、你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运行;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6份;《龙陵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龙陵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0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8月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02号)、2021年 7 月 28 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按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排污许可证;
(二)对你公司未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三)对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