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23号
施甸县仁和镇勇成废弃塑料回收加工厂:
2021年3月22日,云南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施甸县仁和镇勇成废弃塑料回收加工厂(以下简称“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1.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直接外排。2.生活废水未收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10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3月22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该加工厂上述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该加工厂上述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23号)告知你加工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11月2日,你加工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23号)、2021年10月28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你加工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生活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二)你加工厂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900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300000.00(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你加工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