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207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市中和镇荣升红砖厂(保环罚〔2021〕68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68号

 

腾冲市中和镇荣升红砖厂:

腾冲市中和镇荣升红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对 你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你厂存在一是“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你厂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于2002年1月动工建设,2002年 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二是“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生产加工”。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1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廖小玲、杨家礼);2021年11月25日《现场取证照片》6份和2021年11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等为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厂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2年1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7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厂被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后,及时停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生产加工”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