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72号
腾冲尚原石业有限公司:
腾冲尚原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对 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存在:1.“火山石产品高端建材及火山石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生产加工(2011年4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 2.废料堆场内约500m³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1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张必兴、张景贤);2021年11月26日《现场取证照片》8份和2021年11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72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被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后,及时停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对“火山石产品高端建材及火山石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生产加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罚款;对“废料堆场内约500m³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