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412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信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保环罚〔2021〕50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50号

 

保山信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信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4月26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2021年4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5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