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51号
保山市伟康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市伟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准要求,在挤塑工序配套建成集气罩、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等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4月27日《现场照片说明》6张;2021年4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6月10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申请减轻处罚。2021年7月26日经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你公司提出的减轻处罚理由和依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维持2021年5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议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