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52号
保山永吉食品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永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排放的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4月27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4张);2021年4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5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