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412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宏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保环罚〔2021〕53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53号

 

保山宏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宏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处理废旧轮胎20000吨综合利用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生产车间未按环评要求安装交换式负压风机,裂解炉燃烧未按环评要求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你公司年产1万吨环保机制木炭建设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4月29日《现场照片说明》9张;2021年4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5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6月18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申请免除或减轻处罚。2021年7月26日经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你公司提出的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理由和依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维持2021年5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议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

2.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3.以上合计处罚款55万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