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1019-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发布日期
  • 2026-10-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验收销号公示(序号40-4)

整改实施

主体

省林草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公示

日期

2026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

整改任务

概述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公益林管理仍有漏洞。《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明确,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2021年以来,全省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减少59.9万亩,其中调出11.8万亩,国有省级公益林减少112.1万亩,其中调出30.9万亩。保山市河湾光伏项目超范围使用省级公益林9.2亩,压埋省级公益林25.7亩。

整改情况

1.完成公益林核实上报工作。按照《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公益林调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提醒函》要求,对2021年以来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优化过程中国有公益林调出2400亩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保山市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的优化严格按照国家、省级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技术等要求开展工作,调出的类型主要为非林地(耕地等)、孤立零星不利于管理、权属争议无法确定补偿主体、其他林地无林木覆盖、权属错误纠错等,调出的每一个国有公益林地块均通过严格的调查和审核,调出的佐证材料齐全,不存在为项目让路,为采伐让路等借机调整的情况,优化调出符合全市公益林管理的实际,调整合理。

2.完成破坏生态公益林违法占地案件查处工作。经2024年5月16日调查核实,保山市河湾光伏项目负责人马振达在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超审批使用、压埋林地面积23976平方米(36亩)修建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7月22日移交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经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法制审核,不满足刑事立案要求,9月3日作出不予受案决定。9月10日,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马振达6个月内恢复植被,罚款431568元。马振达按时缴纳罚款并于9月18日完成植被恢复工作。2025年5月底,开展苗木补植补造工作,7月30日,市、县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验收,种植林木成活率为87.3%,恢复植被工作通过自检自验。

3.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4年9月9日,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启动了马振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9月23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市级验收组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马振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恢复植被实施方案》对马振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组认真核对马振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的范围,林木成活率为88%,达到当年造林成活率验收标准。

4.林草地再次被审批使用情况。2025年5月19日,华能保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建设需求,经市林草局和隆阳区发改局现地核实,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查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以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林资许变(滇)〔2025〕14 号)同意华能河湾光伏发电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代码:2202-530502-04-05-528146)实际占用保山市隆阳区境内集体林地30.0077公顷。其中,保山市河湾光伏项目超范围使用省级公益林9.2亩包含在变更增加使用的林地范围内。

自查自验和验收情况

保山市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有关验收依据和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整改任务(序号40-4)开展自查自验,于2025年9月23日通过市级自查自验并报请省级验收销号,11月25日通过省级验收。

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苏建昆   0875-2201271

电子邮箱:43922565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