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4-9-02_Z/2017-020801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1-18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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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加强全委各相关科室实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管理,保证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由市工信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考核的领导工作,同时抽调纪检监察室人员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或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其他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市工信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各相关科室。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报送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情况;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情况;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政务情况;

(五)协调确认本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政务信息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六条 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一)日常检查。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检查。每季度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统计分析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并通过内外网进行通报。

(三)年终考核。各科室对本科室年度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自评打分,考核小组综合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单位自查的检查考核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并向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一)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的好坏,做出最后评定,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未达工作要求的科室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根据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考核结果,适时对考核优秀科室进行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由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