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4-9-02_Z/2017-0208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2-0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审核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目录由市工信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第三条 市工信委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素材,属于在网络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发布。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并建立台账,拟稿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四条 根据《条例》的要求,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应实行备案制度,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按规定不能进行公开的,不进行目录备案。

第五条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的内容依次按照《条例》第9至12条、《条例》第13条、《条例》第8、14、23条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为便于查找,市工信委信息公开的签发流程以纸质形式留存。

第七条 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发布信息时,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查其公开属性并签字后,由办公室进行统一发布。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审核文件时必须签署公开属性,如果属于《条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一律予以退回,不进行公开。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本单位将依法追究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信息目录进行备案,并向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