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委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三条对于违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科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当事单位或当事人《违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
1.个人被告诫的,当年不能参加优秀、先进评选。
2.科室被告诫二人次以上的,科室负责人不能参加先进评选。
(三)违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实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五条被追究责任科室和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本制度由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