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杨再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325751411200592),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保山市司法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