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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34-8-07_k/2016-122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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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地方路政支队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理清单(2016年)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执法

(三)法定代表人:杨彪

(四)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

(五)邮政编码: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2225750

二、行政执法依据

保山市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文号/令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1日生效,

2004年8月修正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3项)

第一项: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国道、省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审批保留省级以外,其余下放。

执法机构:保山市地方公路路政支队

执法岗位职数:5

分管领导姓名:杨仲恺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彪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验时间)

是否收费:否

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提交申请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予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当面告知)。

2.受理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检测勘验,征求意见,需要听证的应举行听证,需要评审的聘请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复),当事人与基层路政机构签订协议,送达行政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项:公路路政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国道、省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上的高速公路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执法机构:保山市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执法岗位职数:5

分管领导姓名:杨仲恺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彪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验时间)

是否收费:否

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提交申请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予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当面告知)。

2.受理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检测勘验,征求意见,需要听证的应举行听证,需要评审的聘请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复),当事人与基层路政机构签订协议,送达行政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证并送达;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项:更新砍伐行道树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执法机构:保山市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执法岗位职数:5

分管领导姓名:杨仲恺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彪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验时间)

是否收费:否

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提交申请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予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当面告知)。

2.受理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检测勘验,征求意见,需要听证的应举行听证,需要评审的聘请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复),当事人与基层路政机构签订协议,送达行政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