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6年) | |||||||||||
序号 | 主项目 代码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承诺时限 | 备注 | |
代码 | 名称 | ||||||||||
1 | 10116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机关 | 14 | |||
2 | 10117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的以外的其他标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国道、省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12 | |||
3 | 10118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路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国道、省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上的高速公路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12 | |||
4 | 10119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更新、砍伐行道树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12 | |||
5 | 10120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012001 015255348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项: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经营许可部分下放。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20 |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1012003 015255348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从日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 | ||||
6 | 10124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法〔2013〕44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全部下放。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5 | |||
7 | 10136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服务业开业和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水路运输审批部分下放,除州(市)间水路运输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
无 | 企业、社团组织等 | 12 | |||
8 | 10138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的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与水运工程项目审批同级进行。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20 | |||
9 | 10139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下放。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30 | |||
10 | 10140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九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与港口设施和航道及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同级进行。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20 | |||
11 | 10141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及专用场所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下放。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30 | |||
12 | 10142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10 | |||
13 | 10144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船员服务薄、特殊培训证及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当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10 | |||
14 | 10146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安全证书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下放。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7 | |||
15 | 10148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下放。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4 | |||
16 | 10150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主要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第十条:“船舶主要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应经验船部门审查批准。设计部门或船厂应当按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规定,将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送验船部门审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25 | |||
17 | 10151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船用产品检验许可 | 行政许可 | 《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第三条:船舶和船用产品(即本条例第二条所述的船舶和船用产品,以下同)的监督检验工作,由船舶检验局派驻在各地的检验机构和水产系统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及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验船部门),按照船舶检验局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25 | |||
18 | 1015200 015255348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拆船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是负责对上述活动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