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加油站。
被申请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有志,局长。
申请人XXX加油站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施)〔2024〕X号)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