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3-7/2025102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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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保政行复终字〔2022〕60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MB1030164R,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丁自生,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2022〕第53052206289201号),于2022年8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