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MB1030164R,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丁自生,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2022〕第53052206289201号),于2022年8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