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寿贵,大队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2022年11月25日作出的保直一公(交)行罚决字〔2022〕5305992600184796号《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3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