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段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015255268A,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太保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蔺汝涛,局长。
申请人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林草行委小罚决字(2023)第01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因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依法告知其补正,2023年8月28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2023年10月19日经批准延期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