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3-7/20231117-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发布日期
  • 2023-11-1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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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保政行复终字〔2023〕66号

申请人:段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015255268A,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太保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蔺汝涛,局长。

申请人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林草行委小罚决字(2023)第01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因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依法告知其补正,2023年8月28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2023年10月19日经批准延期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