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保山市某养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015108364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有志,局长。
申请人保山市某养殖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隆)〔2023〕12号)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后当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