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腾冲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015255305G。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局长。
申请人腾冲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提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2024年2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同时申请一并撤回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