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合作社”)对社有资产的管理,明确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规范相关议事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文件精神,实行社企分开,结合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市供销合作社本级社有资产,市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市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社有企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有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市供销合作社机关成立的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管。
第四条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
任担任,成员由理事会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监事会领导、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列席。下设办公室,由财会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人和市供销合作社、资产公司会计为办公室人员,负责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执行供销合作社授权经营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第六条 讨论和决定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下列重大问题:
(一)研究社有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对外联营、资产租赁等重大事项并报市供销合作社党组审议批准。
(二)研究社有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研究制定市本级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研究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
(五)研究制定社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资产管理公司职工薪酬分配制度,并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兑现相应的薪酬和奖惩。
(六)研究审批资产管理公司0.5万元以上、浩泰农资公司5万元以上重大资产购置、出售,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损耗、呆坏账处理等经济业务。其中,资产公司3万元以上、农资公司10万元以上重大资产购置、出售,以及发生资产公司3万元以上、农资公司10万元以上的非正常损失、损耗、呆坏账处理等经济业务,需报市供销合作社党组审批。
(七)研究资产管理公司0.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
(八)研究资产公司员工招聘、解聘等重大事项。
(九)研究制定市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办法、资产公司重要内控制度。
(十)研究社有企业向银行贷款等重大融资事项。
(十一)研究对社有企业巡察、审计反馈重大问题整改事项并报党组研究。
(十二)应由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和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
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八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由1名副主任主持。
会议议题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会成员提出建议、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