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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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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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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政办发〔2019〕2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保山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保发〔2018〕2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8〕33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函》(云环发〔2018〕47号)等精神和部署,持续保持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顺利开展全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将保山建设成为云南最美丽州市,实现建成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奋斗目标,重点整治全市“散乱污”企业,切实减少“散乱污”企业及集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巩固和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整治原则

全面排查,分类处置。各县(市、区)、园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不遗漏任何一家符合“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的企业;按照“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标准,严格做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分类处置工作,按照“一厂一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置方案,认真开展处置工作,做到处置工作不搞“一刀切”。

依法依规,限期到位。各县(市、区)、园区在开展整治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分类处置工作,做到依法取缔、依法搬迁、依法升级改造,并严格做到限期整治,不拖延,不懈怠。

(三)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本次“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县(市、区)、园区环境保护、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本次“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全面排查、综合整治及验收评估工作。

市级指导单位的牵头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为配合参与部门。牵头和参与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部门职责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四)时限要求

2019年2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完成辖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建立和细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2019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完成“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工作,并将《云南省“散乱污”企业排查明细表》(以下简称“排查明细表”,附件1)和《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以下简称“分类处置汇总表”,附件2、3、4)报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信息化委。

2019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2019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完成所有“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的检查和初步验收工作,填报《云南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清单》(以下简称“验收清单”,附件5),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信息化委。

2020年1月底前,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将验收清单(附件5)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信息化厅。

二、“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和分类标准

(一)“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

本方案所称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

本次整治工作的范围主要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气企业:

1.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已被列入2018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除外)。

2.应办而未办理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企业。

3.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整治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标准

1.关停取缔类: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手续不全且无法进行补办的企业。

2.整合搬迁类:符合国家、省级和市级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在整治工作期间可以完成搬迁的企业。

3.升级改造类:符合国家、省级和市级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但通过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可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相关审批手续不全,但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

对在整治工作期间不能按期完成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工作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2月5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的“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整治工作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宣传工作,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部署,确保后期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2月6日—3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全面排查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组织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和分类处置标准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

各县(市、区)、园区组织工业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排查核定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核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核定未办理工商登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手续的企业。

(三)省市审查阶段(2019年4月1日—5月31日)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信息化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园区上报的分类处置汇总表进行初审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信息化厅进行审查,经省级审定后的分类处置汇总表作为后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依据。

(四)分类处置阶段(2019年6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问题清单和消号制度,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按期完成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分类处置工作。分类处置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关停取缔类

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企业采取“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等措施,实施关停取缔,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段内完成关停取缔工作。

2.整合搬迁类

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对列入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且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编制整合搬迁工作方案,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段内完成整合搬迁工作。

3.升级改造类

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编制企业升级改造方案,推行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限期对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进

行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后,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认定,方可恢复生产。

(五)检查初验阶段(2019年12月1—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综合整治要求,对分类处置汇总表中所涉及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关闭取缔类企业、整合搬迁类企业、升级改造类企业逐一验收评估。

(六)市级验收阶段(2020年1月1—31日)

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保山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

组 长:江 楚 副市长

副组长:黄吉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贵品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刘志胡 市工业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钟 志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增刚 市工业信息化委副主任

赵品银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武立辉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许 旻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云龙 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赵贵品兼任办公室主任,武立辉和杨增刚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组成,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单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全力推进整治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紧盯工作目标落实到位,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验收总结;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联络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市人民政府将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信息公开机制,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增设“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信息的发布窗口,向社会公布“散乱污”企业排查名单,并定期发布“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进度和工作情况。同时,开通举报电话和信访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并做好相关的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市级公开内容,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三)严格监督考核

市人民政府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将验收清单(附件5)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排查摸底不彻底、问题解决不到位的予以通报,逾期未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