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政发〔2014〕145号)
根据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26号),为加快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保山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和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重中之重,按照“政府主导、县(区)为主、城乡一体、区域推进”的原则,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快实现教育资源优质均衡,全面解决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
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以实施薄弱学校提升工程为重点,以实施师资队伍提升工程为抓手,以实施素质教育提升工程为核心,强化内涵发展,努力缩小义务教育的校际差距、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着力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到2016年,腾冲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2017年,隆阳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2018年,昌宁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2019年,施甸县、龙陵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做到校园环境、设施设备、生均公用经费、教师素质、管理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学校之间差距明显缩小,力争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全市教育环境更加公平,教育质量显著提高,办学特色和内涵发展更为丰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标准全覆盖,城乡教育和谐发展。
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学校发展是基础,薄弱学校提升是关键。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精心培育打造优质学校。
(一)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进一步提升办学条件
按照均衡发展、适度超前、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适应县域空间发展新格局和美丽乡村建设新要求,适时优化和调整中小学布局和办学规模,加快薄弱学校扩建改造和新布点学校建设步伐,加强县(区)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美丽乡村小学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为学校内涵发展奠定基础。规范、引导和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加强标准化建设。在全市或县域内统一义务教育学校名称标识。
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近入学原则,以县(区)为单位,以乡(镇)为重点,科学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并按市、县(区)确定的“永久性保留”、“过渡性保留”、“撤销”3类学校名单,在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留守儿童较多地区,合理规划建设寄宿制学校。着力改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优先建设留守儿童教育基础设施、完善寄宿制学校办学装备条件、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保障留守儿童交通需要,妥善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人员配置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按照“保基本补短板、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尽快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基本达标。教室、课桌椅、图书、实验仪器、运动场地等教学设备设施和食堂、宿舍、床位、厕所、浴室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需要。要通过新建、改扩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县(区)政府所在地学校超大班额现象基本消除。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以优化办学理念为前提,强化学校内涵发展
组织、引导学校全面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牢固树立文化立校和文化治校意识。指导学校提炼办学特色,形成“一校一品”的特色学校文化,提升办学软实力,提高学校品质和品牌影响力。坚持科研兴校。通过推进名校、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在薄弱学校建立工作室、科研基地等途径,提升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并带动整个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引领教育现代化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着力构建资源网络共享平台,使优质教学资源广泛共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形成人人可享有优质教育资源的信息化学习环境。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工程
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是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一)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把师德师风建设贯穿于教师使用、培养、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操守,进一步规范从教行为。强化师德师风考评制度,改进师德师风考评方式,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条件,对师德师风失范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大优秀师德典型宣传力度,以师德师风带动学风校风,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不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加强教师专业化建设,从注重学科知识和教学技能,转向更加注重专业能力和教育境界的提升。坚持能力为重,鼓励教师通过开展教科研实践、课题研究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素质,努力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终身学习。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通过设立名师工作室、学科带头人等办法,激活教师队伍活力和生机。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严格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以及音体美、外语、综合实践等紧缺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培养培训水平,形成合理的梯队。深化名师培养工程,完善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遴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培训及教科研力度和学科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校长队伍建设
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化教育体制的中小学校长培养机制,规范校长的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校长队伍。积极推行校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大胆探索校长交流新机制。完善激励和考评机制,提高校长的综合领导能力,进一步扩大校长的办学自主权。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进一步完善“国标、省考、县管、校用”管理体制。逐步增加提高义务教育教师数量和质量,合理解决中小学教师缺编问题,重点为少、边、穷地区培养和补充紧缺教师。对教学点的全科教师和“双语教师”在编制安排上给予政策倾斜。在教师招聘中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的协作作用,严把入口关,把优秀人员选聘到教师队伍中,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动态管理,按照班师比或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农村中小学编制,对农村寄宿制学校、村小、教学点实施特殊师资配备政策。健全完善县域内校长和教师轮岗交流机制,引导、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薄弱学校工作。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的,须有在履行中级职称资格期间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1年以上的任教经历;申报中级职称的,要求有农村学校任教(支教)1年的经历。任教(支教)包括调研、教研、备课、讲课、总结等先后环节,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市直相关学校自行制定。建立教师准入和退出机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关心和改善教师待遇
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扎实推进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和保障房建设。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晋升等方面实行倾斜。全面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素质教育提升工程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发展改革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
(一)继续深化课程改革
以抓实教研活动、打造高效课堂为突破口,细化教学常规管理,强化质量监督,深化教研服务,突出教研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创新性。着力提高课程执行力、教研指导力和教学有效性,达到为教育行政决策服务、为学校内涵发展服务、为教师专业成长服务、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的目的。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强包括心理素质在内的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博物馆、科普场所、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努力创造条件,将适合开展中小学生实践教育的资源开发为社会实践基地。学校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统筹安排教育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
以素质教育为导向,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引导学校和社会形成正确的育人观和价值观。建立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及常态监管机制。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为契机,以学业水平质量评价指标为着力点,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教育减负增效。引导社会按照科学的教育观念评价教育和学校,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建立帮扶机制
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加大市、县(区)级统筹力度,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好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好勤工俭学工作,并逐步形成长效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留守学生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在校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完善学校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的沟通联系,注重心理疏导,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
做好孤儿教育工作。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城乡适龄孤儿进入生活设施完善的寄宿制学校就读。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保障适龄流浪儿童重返校园。加强对有不良行为儿童少年的教育和矫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妇联、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坚持“两为主”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做好“农转城”子女教育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切实保障残障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残障儿童义务教育普及程度。配足配齐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办好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提供随班就读和开展送教上门服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2014年达到4000元,2016年达到600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开办随班就读、特殊班和送教上门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管理工程
(一)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岗位绩效工资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制、社区参与制等制度。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校园安保主体责任,加大校园安全工作投入力度,提升校园“三防”建设水平,夯实校园安全工作基础。健全校园安全奖惩考核、校车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门卫值班巡逻、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警校联防、家校联防、师生联防、村校联防等治安防控工作机制,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广大师生预防灾害、自我防范、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
采用信息化方式,按照“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管理学生学籍。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以居住地学龄人口为基准的义务教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强化学籍系统的综合应用,为控辍保学、经费监管、学生资助、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和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招生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基一〔2014〕1号),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免费就近入学工作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四)规范财务管理
市、县(区)两级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及资产的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要定期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并公示财务收支状况,做到资金使用公开化、透明化,接受全方位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五)实行县域内学区管理制度
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县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鼓励建立学校联盟,采取优质校带动薄弱校、城区学校带动农村学校、学区内学校一体化管理等多种形式,形成学校联盟、发展共同体等,提高县(区)区域内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六)深化义务教育办学体制改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特色化的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义务教育需求。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的政策。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地税局。
七、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统揽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项工作。各县(区)要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依法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完善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照规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新增教育经费应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倾斜。合理安排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按照规划进行投入,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要在边远民族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上给予倾斜,可结合实际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三)健全评估机制。建立市、县(区)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席会议、县(区)及市直部门年度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督导结果通报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加强过程指导,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责任机制。
(四)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为主体,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制定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把规划目标落实到乡(镇)和具体学校,落实到年度工作任务和具体项目,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五)营造良好环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推进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形成政府、学校、家庭、社会联动的强大合力,营造关心、支持、理解和服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