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协调科。
参与全市“三农”改革发展相关规划编制,提出农业农村局改革发展有关重大政策建议,落实全市“三农”改革发展部署的督查指导工作。负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筹办领导小组会议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起草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文稿,协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修改市委、市政府有关“三农”工作的重要文件和文稿。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有关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党务政务公开、文书档案、文稿起草、会议组织、综合检查考核、对外公共关系协调、机关事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办理工作。
(三)组织人事科。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职称管理、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党政人才、意识形态等工作。协调推进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研究提出人才建设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四)种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起草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和蚕桑产业等种植业发展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粮油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有关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内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五)科技与种业管理科。协同推动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协同推动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及有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参与指导农业农村科技进步,配合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做好农产品经营能人、乡村工匠、农民骨干、土专家等乡村人才挖掘培育工作。起草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种业振兴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投入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各级财政下达的和市财政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承担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市农业农村局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七)乡村建设促进科。协调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牵头推广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组织实施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负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健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
(八)法规与行政审批科。承担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规章草案起草。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的执法职责。负责执法监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组织协调。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听证,开展普法宣传等工作。承担市级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对下指导工作。综合协调市级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服务管理平台中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公开等工作。承担“双随机、一公开”、颁发许可证工作。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
(十)畜牧兽医科。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牧兽医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市内动物防疫检疫及应急处置。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十一)宣传与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负责宣传党的“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总结推广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典型经验。指导涉农舆情的处置和引导工作。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承担网络安全信息化、对外宣传及新闻发布。参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农村文化发展和移风易俗,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承担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
(十二)市场信息化与对外交流合作科。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负责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发展有关工作。牵头负责农业会展经济工作。承担农业和减贫领域涉外事务、涉外合作交流、涉外人才交流、外资项目和农业援外项目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农业对外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和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农业农村的有关工作。
(十三)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科。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贯彻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指导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利用和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十四)乡村产业发展科(农产品加工指导科)。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乡村帮扶特色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承担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牵头负责农业招商引资。
(十五)农业机械化与行业安全管理科。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牵头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十六)农田建设管理科。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导新增耕地质量鉴定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十七)保障后扶科。协同推进脱贫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指导脱贫帮扶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有关工作。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指导开展有关技能培训,协调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发展。配合推进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主责部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成效评价。承担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负责指导开展防范化解返贫风险有关工作。负责起草和完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
(十八)渔业渔政管理科。起草渔业发展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按照分工维护边境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政渔港。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九)发展规划与监督检查科。统筹研究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实施的政策建议。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承担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拟订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农业现代化、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关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科。负责拟订高原特色农业重点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推进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咖啡、中药材等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其他重点产业发展。牵头负责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验收。负责推动设施农业发展。
(二十一)区域协作与社会帮扶科。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组织开展全市东西部协作,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援滇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援滇干部人才的服务、协调、保障和管理有关工作。推动革命老区帮扶和乡村发展,协同推进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乡村发展。承担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省级驻保单位和市级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负责定点帮扶工作绩效评价和服务保障。参与协调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统筹协调金融帮扶,承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工作。协调推动脱贫地区科技、乡村旅游、电商、新能源等帮扶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