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保建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通知》(法〔2022〕12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下统称“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市级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下列监管:

1.监督预售人和受托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2.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3.对预售资金的支取实施监督管理;

4.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进行公示;

5.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三)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共同制定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四)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负责对下列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出等事项进行日常监控:

1.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2.审核预售人非重点预售监管资金支取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取、划转非重点预售监管资金;

3.按照《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对重点监管资金进行支取、划转;

4.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情况及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资金(包括意向金、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通知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

通知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通知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已售房屋维修资金全额缴存后终止。

二、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开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依据本通知和发改部门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开设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监管银行中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预售人的名称、地址;

2.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3.监管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4.监管项目范围;

5.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6.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出、使用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监管协议一式四份,监管部门、预售人、监管银行、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二)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山市分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全市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保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为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8家银行服务期限至2025年9月止。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于2025年9月协议到期前3个月根据各县(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重新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监管银行及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注明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否则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项目预售过程中,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变更。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注明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及缴款方式、时间、金额等信息,并以交款通知单的方式告知购房人按合同约定将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房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依据监管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购房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外收存预售款。

(六)市级、县(市、区)监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并公示。

(七)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三、监管方式及预售款中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确定

(一)预售人应按期向监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缴存、支出对账单。监管部门应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和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监管方式依托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系统,采取线上监管结合线下管理的方式进行,主要监管覆盖工程建设的重点监管资金,其余预售资金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的使用需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监管协议自主合法使用。项目实行风险预警机制管理,当项目发生重大风险如项目停工、重大债务纠纷、拖欠工程款等情况,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资金全额管控。

(二)为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每个项目设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为覆盖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配套设备、小区绿化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设定标准为工程造价及相应配套费用总和,低层住宅及多层住宅(不含地下室)按照2500元/㎡计算;高层住宅及多层住宅(含地下室)按照3000元/㎡计算,面积以合同备案面积为核算依据。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11月1日前进行调整,并对调整结果进行公示,今后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四、预售资金入账

(一)预售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明确购房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到监管银行缴款或直接转账至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存预售资金。

(二)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和开发企业要做好首付款资金来源审查,首付资金应一次性足额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人垫付或首付款分期,购房人也不得使用信用卡透支资金或“经营贷”、“消费贷”等融资方式支付购房款。如需使用现金支付方式,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反洗钱监管部门或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报告。

(三)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首付款或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缴款凭证。

(四)各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及时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

(五)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发放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六)按揭贷款发放银行需将贷款资金全额划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从中扣除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金。

五、预售资金使用

(一)在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法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等款项;预售人可从重点监管预售资金中提取不超过累计10%的金额用于办公和管理支出。

(二)已网签备案的房屋,预售资金未按合同备案金额全额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不得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

(三)预售监管资金支取采用优先申请支取非重点监管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不足时,才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原则。

(四)开发企业如已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不得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非重点预售监管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

2.用款计划;

3.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4.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5.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6.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应提交借款合同;

7.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提交其证明材料。

(六)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非重点预售监管资金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预售人应将申请、证明材料提交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由监管银行进行审批和拨付;

2.当触发系统预警机制或由监管部门认定触发预警机制,由监管部门实施介入监管的项目,预售人在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为预售人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手续。

(七)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重点预售监管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

2.用款计划;

3.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4.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5.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6.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7.预售人不得申请重点监管预售资金用于支付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金。

(八)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重点预售监管资金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预售人应将申请、证明材料提交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2.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为预售人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手续。

(九)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分步骤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1.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并开始销售满30个自然日,预售资金按照网签合同备案金额全额进入账户,首次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

2.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0%;

3.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初验的,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4.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同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项目由期房调整为现房;

5.预售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且已售房屋维修资金全额缴存的,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十)购房人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当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个工作日内提交退房款支取申请。当非重点监管资金充足时申请提交至监管银行从非重点监管资金中支取退房款;当非重点监管资金不足时申请提交至监管部门从重点监管资金中支取退房款。

(十一)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项目的监管。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4、监管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十三)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已售房屋维修资金全部缴存后,达到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在与预售人办理结算手续后,注销其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应及时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的证明报监管部门。

(十四)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以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需支付工程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时,按《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通知》(法〔2022〕12号)相关条款执行。

(十五)已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据开发企业申请将项目转为现房销售,现房销售的项目售房款可不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六、法律责任

(一)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文件,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购房款未进入或未全额进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收取其他名目款项、逃避或变相逃避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申办的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三)对监管银行未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应将涉及银行行为通报至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整改期间,监管部门暂停其承接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将该银行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诚信单位,终止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合作单位。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致使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当和开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款项监管、划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预售资金的监管按本通知执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未竣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保留至项目达到解除条件为止。未尽事宜由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保建发〔2022〕110号)自行作废。


附件:1.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保山市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3.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审批表

4.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5.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申请表

6.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通知(法〔2022〕12号)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

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部门):

乙方(监管银行):

丙方(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对      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进行监管,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根据《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通知》(法〔2022〕1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保建规〔2024〕1号)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实行监督管理,签订本协议。

二、丙方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前,已在乙方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三、乙方应在其核心业务系统中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户名、用途进行明确标注,同时不得开通监管账户资金支付的非柜面渠道及归集功能。

四、在商品房销售期间,丙方应协助购房人将所有预售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丙方应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

购房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乙方必须协助丙方将按揭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丙方可在当季销售资金中的重点监管预售资金中提取5—10%办公和管理支出。

丙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非重点预售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交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及丙方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的拨款单,乙方方可办理预售资金拨款。

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丙方应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存证明向甲方申请注销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丙方持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向乙方申请注销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本协议同时终止。

七、丙方在每月月底将商品房的销售、预售资金缴存,项目施工进度以及乙方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汇总报甲方。

八、乙方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保建规〔2024〕1号)的规定,擅自拨付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或不按要求拨付,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丙方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保建规〔2024〕1号)的规定,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向购房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截留、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甲方将责令其停止该项目的销售,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其他约定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拨款资金与工程进度不符,致使丙方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时竣工的,应当和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方各持一份,监理单位持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受托人:           受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保山市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申请预售资金用途:

申请使用金额::

预售资金开户行:

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号:

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账面余额: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账号: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3

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审批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开发项目:

预售资金申请用途: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金额:

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全称:            

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收款单位账户全称:                   收款单位开户行:

收款单位账号:

科室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附件4

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预售资金监管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支付_____________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________________.00元)。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_______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打入(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定账户。

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盖章…………………………………………

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预售资金监管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支付_____________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________________.00元)。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_______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打入(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定账户。

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附件5    

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申请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申请解除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监管部门意见:




盖章




附件6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

法﹝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商业银行职责,规范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

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救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数,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的资金使用申请,未尽监督审查义务违规批准用款申请,导致资金挪作他用,损害保全申请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接到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指令时,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

商业银行对于不符合资金使用要求和审批手续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办理支付、转账手续。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转账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准许。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五、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保全、执行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执行、违法查封随意解封、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严肃予以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款项监管、划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1月13日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