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从源头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文件要求,需结合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保山市实际的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2月12日征求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的关于规范监管银行名称等6条修改意见后按照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1月2日-2月2日,在保山市住建先锋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未征集到修改意见;2月5日邀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保山房地产协会共8名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并通过了专家组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于4月8日出具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保建法审〔2024〕1号),4月1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会研究同意会同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保山监管分局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知》(保建规〔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该《通知》围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风险的目标,结合实际,从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开立、监管方式及预售款中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确定、预售资金入账、预售资金使用、法律责任6个方面,细化了预售资金申请、监管、使用等工作措施。在落实上级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7点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以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需支付工程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时,按《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通知》(法〔2022〕12号)相关条款执行。二是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已售房屋维修资金全部缴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在与预售人办理结算手续后,注销其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应及时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的证明报监管部门。三是每个项目设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不含地下室的按2500元/平方米、含地下室的按3000元/平方米确定),资金总额按预售审批面积核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11月1日前进行调整,并对调整结果进行公示,今后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四是依托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系统,采取线上监管结合线下管理的方式进行,主要监管覆盖工程建设的重点监管资金,其余预售资金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的使用需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监管协议自主合法使用。五是2022年9月15日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滇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全市各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保山市预售资金监管银行,8家银行服务期限均为三年。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于2025年9月15日协议到期前3个月根据各县(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重新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监管银行及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六是购房人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当非重点监管资金充足时申请提交至监管银行从非重点监管资金中支取退房款;当非重点监管资金不足时需提交申请至监管部门从重点监管资金中支取退房款。七是已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据开发企业申请将项目转为现房销售,现房销售的项目售房款可不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