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经保山市第六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委员会议审议批准,现将关于扩大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缴存人家庭装修自住住房的,在签订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协议)的12个月内,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单价标准计算,装修单价标准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每套自住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装修的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权人应当为本人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每个自然年度同一家庭仅可以办理一套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同一产权人就同一套自住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5年。申请时应提供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协议)、与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协议)对应且购买方为产权人或配偶的装修款增值税发票(已在住建部门完成装修登记的可不提供装修款增值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网签备案合同。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缴存人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套自住住房每个自然年度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每套自住住房每个自然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3000元。申请提取物业费的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权人应当为本人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申请时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网签备案合同。
三、执行时间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