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大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经市第六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并正常缴费的要求。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在保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将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上浮政策的适用范围,由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扩大至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即:缴存人家庭在保山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生育二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生育三孩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
三、实施核减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政策。在2027年3月31日前,对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若已出售并完成产权交易的,可核减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申请核减时需提供该房屋的产权交易合同、收款凭据等证明材料。
四、执行时间: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