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大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经保山市第六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56号);
(四)《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保山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政策工具箱>的通知》(保政办发﹝2026﹞10号)。
三、优化调整政策内容
(一)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
调整前: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在保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并正常缴费。
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在保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是在保山市内或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也可以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只要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例如:户籍在四川,未在保山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在保山从事个体经营的王某,政策调整前,因本人未在保山市参保养老保险满12个月,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后,王某只需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保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调整前:保山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生育二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生育三孩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
调整后:保山市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且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生育二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生育三孩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
例如:有2个孩子的张某家庭,夫妻俩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计划购买一套房价为180万元的住房,所购住房为家庭第二套住房,需要申请住房贷款144万元。政策调整前,张某家庭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20万元,需要组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24万元。政策调整后,张某家庭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44万元(120×120%),无需再申请商业银行贷款。
(三)阶段性核减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调整前: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最多可以申请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使贷款已经结清且原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的住房已出售,只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均不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最多可以申请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027年3月31日前,缴存人家庭原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的住房已出售并完成产权交易的,可核减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缴存人家庭需要核减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需提供核减贷款所购买、建造的房屋产权交易合同、收款凭据等证明材料。
例如:王某夫妻俩婚前各自购买一套小户型住房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陆续结清了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原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其中一套住房出售并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现夫妻俩计划购买一套大户型改善性住房以满足家庭需要。政策调整前,王某家庭因已经有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王某家庭的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以进行核减1次,核减后王某家庭可以就新购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正式施行,阶段性核减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政策施行至2027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