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为方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支持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以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建城〔2019〕213号)中关于“探索居民出资部分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等方式筹集”的有关工作部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充分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提取对象。在保山市5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拥有合法住房产权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提取人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或其配偶必须是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或者共有权人;提取人本人或其配偶未以支付老旧小区改造费用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或其配偶实际支付了老旧小区改造自费部分金额。
(三)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为本人账户余额内,不超过实际支付老旧小区改造自费部分金额,且应当为百元的整数倍。
(四)提取时限及频次。在房屋所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为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
(五)所需材料。1.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料:包括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改造项目涉及的人员名册、工程施工合同、改造小区居民出资方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提供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管理部。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3.提取人银行卡原件(必须是在工、建、农、中、农商行任一银行开立的Ⅰ类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4.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5.实际支付老旧小区改造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六)办理渠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窗口、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