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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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公寓楼卫生间顶棚漏水,楼上住户推诿拒做防渗 | ||
| 姓 名 | 张* | ||
| 写信时间 | 2026年08月28日 | ||
| 信件内容 | 我是永昌路243号,隆阳区公路段宿舍104室住户。我的卫生间顶棚渗水已经很久了,近来渗水尤为严重,以至滴淌。随后更甚,吸顶灯内充水,灯罩坠落损坏,电路渍水。为此,我多次与楼上业主(房东电话13618829477)沟通,催促其尽快修复防水,对方则以三楼也漏水为由推诿塞责。于是我又通过其退休前所在单位联系到三楼一金性房东,其也以漏水原因不明为由继续推脱(同一情况,在社区网格管理群中也有交涉,金某竟以楼下“克服克服”进行搪塞)。 其实,此类问题责权相当明确,《物权法》和《民法典》中(第七章)都有明确规范,可就是有人选择无视它……故恳请相关主管部门出面,给予专业说明,促进和谐邻里建设。不胜感谢!(本人保山本地手机号:18387776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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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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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人造成损害。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住建部门无行政强制手段直接责令楼上业主维修、承担赔偿。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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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象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处理时间 | 2026年09月0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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