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

保山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案件办理情况表(6月19日)

发布日期:2018-06-19 16:26     来源:      点击量:

 

保山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案件办理情况表

序号 受理编号 是否办结 办结时间 是否属实 区域分布 利益关系 群众身边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下达文书文号 处罚金额(元) 采取的其他措施 州市党委政府是否开展督查、督办 案件办理单位
1 D530000201806090033 2018-6-16 基本属实 农村 群众身边问题 生活服务业 一、调查核实基本情况
经查,投诉举报人反映的“宏源环保有限公司”为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位于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盛家村桥头一组,距离城区约20公里,占地面积10亩。
该项目于2005年4月27日取得省发展改革委批复(云发改投资〔2005〕323号),同意项目建设,于2005年3月29日取得原省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云环许准〔2005〕50号),于2011年6月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环保验收(云环验〔2011〕41号),建设规模为日均处理医疗废物3吨,采用热解气化焚烧处置工艺。主要工程设备包括:日处理3吨的热解气化焚烧系统(包括焚烧炉A炉、B炉、二燃室等)和尾气净化系统,以及配套的收运、贮存、污水处理、清洗消毒、办公生活设施,现有5辆医疗废物运输车。主要负责收集、处置施甸县、腾冲市、龙陵县、昌宁县公路沿线卫生院、县医院、中医院等医疗部门的医疗废物,以及隆阳区中心城市医院、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卫生室的医疗废物。
2018年6月10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收悉《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督转〔2018〕46号)后,对案件编号D530000201806090033举报问题进行了核实查处。6月13日,保山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投诉进行了核实督查。6月14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保山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赴现场督导检查了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6月15日,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联合省环境保护厅组成督导组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投诉举报件情况基本属实。
二、投诉问题核实情况
(一)投诉举报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6月10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这家公司烟囱里冒出的都是黑烟”问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A炉进入残烧,温度下降,B炉刚点火启动,焚烧炉废气排放口排放黑烟。  
                                           产生原因:企业A炉、B炉轮换使用,A、B炉在转换启动时需要提升温度,投放助燃油(柴油)超量,设备超负荷运行,二燃室送风不够,在提升温度时导致燃烧不充分,A、B炉转换启动时焚烧炉废气排放口出现3到5分钟的黑烟。
经现场核查,该举报反映问题属实。
2.“同时能闻到臭味”问题。经核实,企业处置的医疗废物中含有含氯消毒成份,焚烧时会产生氯化氢。废气在进入除尘器前会有少量无组织气体排放,在车间可闻到异味,厂区外未闻到异味。
经现场核查,该举报反映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核实情况
通过现场核查,2018年6月10日18:00-19:00时间段在线监测数据:CO(干)178.84mg/m3,CO(折算值)686.29mg/m3,CO折算值超过100mg/m3的排放标准限值。
产生原因:企业自2009年10月运行至今,设备老化严重,B炉炉门变形,内盖耐火泥部分脱落,密闭性不好,造成CO折算值超标排放。
(一)责令整改情况。该企业于2018年6月11日按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并上报至辖区环保部门,具体整改措施为:一是严格控制助燃油(柴油)的投放量。二是加大二燃室送风量,确保二燃室燃烧充分。三是定期对除尘设施进行检修并及时更换除尘器布袋。四是加强管理,完善操作流程和规章制度,从细节上严格管控和要求。
(二)整改完成情况。一是该企业A、B炉启动时合理调整投放助燃油(柴油)量。二是启动时二燃室送风机变频器参数由原来80%输出功率调整为90%。三是该企业已于2018年6月12日12:20对除尘设施进行检修,检查后发现布袋无破损。四是该企业对原有工作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补充了关于燃油投放和增加风量的细则要求。
(三)依法查处情况。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于2018年6月10日对保山宏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工贸环改字〔2018〕4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B炉,限期于6月17日前维修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6月11日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于6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1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15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四)责任追究情况。 2018年6月12日,保山市纪委对该信访举报件所反映的问题中是否存在违纪违规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未发现环保部门在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的问题。
保工贸环改字〔2018〕4号、保工贸环罚告字〔2018〕4号 拟处罚15万元 责令整改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