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披露事项
披露主体
披露内容
披露依据
披露时限
披露渠道
1
保山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纳入名单原因,纳入名单期限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经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征求公众意见后,每年3月底前
市人民政府网站
2
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上市公司、发债企业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云南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端)。
3
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4
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5
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6
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7
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8
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10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11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12
上市公司、发债企业
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13
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有关企业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一、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二、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云南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端)。
14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15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16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1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