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要求,为全面提升“综合查一次”改革质效,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清单市、县(市、区)两级同步实施。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对检查事项的整合力度。
二、各牵头部门要会同协同部门,认真对照本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主体、对象、数量、方式和检查时间等。年度检查计划根据规定及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扫码入企”等要求,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避免走过场检查、无效检查,进一步提升检查的精准性、质效性;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
联系人:支芹会、陈莉莉,联系电话:0875―2130662,邮箱:bsssfjfjk@163.com。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2026年版)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
1 |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主体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品种审定或登记、备案、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档案等情况的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主体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2 | 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 | 对农药产品是否贴有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农药产品是否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包装印制的二维码显示信息是否与产品实际符合等情况的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主体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3 | 对肥料生产经营主体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是否登记或备案;肥料登记证是否为假冒、伪造,是否在有效期;肥料生产、经营台账,肥料生产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运行,肥料质量控制措施情况,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的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主体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4 | 对兽药生产经营主体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生产企业方面:检查产品批准文件、是否按兽药GMP组织生产、是否有生产假劣兽药行为;核查兽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全面检查兽药产品追溯情况 经营方面:检查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兽药GSP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兽药生产、经营主体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检查 | |||
5 |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对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检查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 对登记信息、公示信息及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检查 | |||
6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主体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对是否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成立文件,安全小组人员组成是否有专业人员;是否建立生产和加工的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7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主体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对种畜禽场证件及规范使用、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配备、品种来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环境与保健、种畜禽场数据信息报送等情况的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主体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8 | 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主体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等信息是否与所持证相符,《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是否按时年检;是否依法依规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及水产养殖用药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是否依法保存至售后2年以上;物种数量有无增减,是否变更登记,有无超证核定范围利用情况;是否建立经营销售记录,销售数量、货值及进出库存明细等的检查 | 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的生产经营主体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检查 | |||
9 | 对国有粮食库存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库存检查办法》 | 对粮油数量情况、库存粮油质量、粮食流通统计执行情况的检查 | 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 |
协同部门1 | 财政部门 | 《粮食库存检查办法》 | 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农业发展银行 | 《粮食库存检查办法》 | 对库贷挂钩情况的检查 | |||
10 | 对秋粮收购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对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收购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结算等情况的检查 | 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对粮食企业收购衡器是否按规定检定的检查 | |||
11 | 对医疗机构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对医疗机构资质管理、人员管理、医疗器械使用与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等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血液安全;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活动;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院感防控、消毒隔离、医院污水、医疗废物、使用消毒产品;医疗机构内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 | 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协同部门2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放射性污染和医疗废物以及医院污水处置的监督检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 |||
12 | 对互联网医院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 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医院 |
协同部门1 | 网信部门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公安部门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安全的监督检查 | |||
协同部门3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 | 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检查 | |||
13 | 对汽车(新车)销售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对汽车(新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税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等 | 对汽车(新车)销售企业纳税情况的检查 | |||
14 | 对二手车交易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进行网上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是否有经营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的行为;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是否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是否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的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 主体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 对登记信息、公示信息,二手车销售合同是否存在欺诈等行为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公安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对是否销售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是否销售在抵押、质押期间的车辆和未经海关解除监管或批准转让的海关监管车辆;是否销售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是否销售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是否销售与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两号有凿改迹象的车辆;是否销售走私、非法拼(组)装、改装的车辆;是否销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等情况的检查 | |||
15 | 对商业特许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商务部门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是否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是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是否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等情况的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 企业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16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商务部门 |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情况:《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是否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等的检查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协同部门1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反恐设施设备、制度,散装成品油登记等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油气回收系统的检查 | |||
协同部门3 | 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4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油品质量情况;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加油机计量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5 | 气象部门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6 | 税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纳税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7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的检查 | |||
17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是否建立业务处理系统等情况的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18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商务部门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对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美容美发企业、个体经营者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对美容美发业美容美发产品质量安全、违法广告代言活动和功效断言保证的行政检查;对美容美发业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 |||
协同部门2 | 卫生健康部门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对卫生管理情况的检查 | |||
19 | 对家电维修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商务部门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否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否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否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否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等情况的检查 | 家电维修企业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家电维修企业消防安全的检查 | |||
20 | 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商务部门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对家庭服务机构是否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家庭服务机构是否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有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家庭服务机构是否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要求提供信息;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情况的检查 | 家庭服务机构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21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商务部门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对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活动的检查 | 旧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消防安全的检查 | |||
22 | 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对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学校食堂 |
协同部门1 | 教育体育部门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对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情况的检查 | |||
23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和资质认定范围的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协同部门1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机动车国家排放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情况的检查 | |||
24 | 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的检查 | 外商投资企业 |
协同部门1 | 商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 | |||
25 | 对直播电商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 对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的监管检查 | 直播电商 |
协同部门1 | 网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信办通字﹝2019﹞3号)、《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 对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生态治理等相关监管和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的督查检查 | |||
25 | 对直播电商的联合检查 | 协同部门2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信办发文﹝2021﹞3号)、《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 | 对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的行政区域内网络营运者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直播电商 |
协同部门3 | 商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 | 对违法违规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检查 | |||
协同部门4 | 广电部门 |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信办通字﹝2019﹞3号)、《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广电发﹝2022﹞36号) | 对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规范网络主播情况及网络主播规范从业情况的监管检查 | |||
协同部门5 | 税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 对直播电商的税收监管检查 | |||
26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商务部门 |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城市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规﹝2023﹞5号)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排放油烟、餐厨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 |||
27 | 对设置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广电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协同部门1 | 公安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检查 | |||
协同部门2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检查 | |||
28 | 对宾馆、旅店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消防安全情况的检查 | 宾馆、旅店 |
协同部门1 | 公安部门 |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 对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 对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
29 | 对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消防产品质量情况(含市场准入检查、一致性检查、现场检查判定和抽样送检等)的检查 | 人员密集场所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对职责范围内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
30 | 对娱乐场所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检查 | 娱乐场所 |
协同部门1 | 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 | 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对娱乐场所食品安全的检查 | |||
协同部门3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检查 | |||
协同部门4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对娱乐场所卫生条件的检查 | |||
3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协同部门1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消防安全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安全的检查 | |||
32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
协同部门2 | 税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纳税情况的行政检查 | |||
33 | 对旅行社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对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经营情况的检查 | 旅行社 |
协同部门1 | 税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对旅行社纳税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情况、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协同部门3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 | 对旅行社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
协同部门4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对非法营运,营运车辆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旅游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未持有效包车牌运营,招揽包车合同外的乘客乘车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
34 |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者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3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协同部门1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安全的检查 | |||
协同部门3 | 市场监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信息及食品安全的检查 | |||
协同部门4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卫生条件的检查 | |||
36 | 对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 | 对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 施工企业 |
协同部门1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 对行业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交通运输部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 对行业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3 | 水务部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 对行业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 |||
3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 | 对企业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制度执行情况;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技术状况;车辆动态监管制度落实情况;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的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协同部门1 | 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人员资质、安全投入、风险隐患、应急管理等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
协同部门3 | 市场监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实施检查 | |||
38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保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检查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协同部门1 | 网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查处 | |||
协同部门2 | 公安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查处 | |||
39 | 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对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的检查 |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 |
协同部门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对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 |||
40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林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经批准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 |
协同部门1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 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 在职责范围内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的监督检查 | |||
41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林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经批准的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企业 |
协同部门1 | 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 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 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42 | 对林草种苗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林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 | 对林草种苗的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企业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43 | 对能源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能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 对重大能源法规、规划、政策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合规性检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灾减灾等工作的监管检查 | 能源企业 |
协同部门1 | 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的检查指导 | |||
协同部门2 | 气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 | 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防灾减灾等工作的检查指导 | |||
协同部门3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检查指导 | |||
44 | 对隔震减震技术产品使用领域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隔震减震技术产品项目使用企业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对隔震减震技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
45 | 对房地产市场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 | 房地产开发单位 |
协同部门1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用地的行政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对房地产行业执行价格法、广告法情况的检查 | |||
46 |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相关行为的检查 | 房地产中介机构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 |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行为的行政检查 | |||
47 | 对城市排水排污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 |
协同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城市排水排污情况的监督检查 | |||
48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对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 | |||
49 | 对城市供水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对城市(县城)供水安全、安保、水质情况的检查 | 城市(县城)供水企业 |
协同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
50 | 对二次供水单位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行政检查 | 二次供水单位 |
协同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 |||
51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物业管理企业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对安保服务管理的检查 | |||
协同部门3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 对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检查 | |||
协同部门4 | 卫生健康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对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检查 | |||
52 | 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对城镇燃气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协同部门1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 对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对燃气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进行检查 | |||
53 | 对工程建设(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 | 对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许可、抗震专项审查许可、施工图审查手续);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地下燃气管线、雨污分流管网连接)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施工企业 |
协同部门1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 对企业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的行政检查 | |||
协同部门2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对开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报批及项目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协同部门3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协同部门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政检查 | |||
54 | 对非煤矿山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 | 负责对非煤矿山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含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 |
协同部门1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 | 负责矿产资源的规划、勘查、开采等方面的管理,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从源头上规范矿山开发秩序,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等 | |||
协同部门2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 负责对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等进行监管,确保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公共安全 | |||
协同部门3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 | 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针对矿山开采、选矿等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恢复治理情况,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管理尾矿库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 |||
协同部门4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对矿山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等的监管(不含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 | |||
协同部门5 | 水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规定》等 | 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活动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 |||
协同部门6 | 林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 | 对矿山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进行审核审批,监督矿山企业保护森林草原资源,防止因矿山开发造成森林草原破坏 | |||
55 | 对工贸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 | 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重点含金属冶炼、有限空间、粉尘涉爆)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 对工贸企业经营主体的统一登记,同时对工贸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管 | |||
协同部门2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 | 对工贸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针对工贸企业等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
协同部门3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工贸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 |||
5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检查 | 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
协同部门1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 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 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罐体,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 |||
协同部门3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检查 | |||
协同部门4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环境保护的检查 | |||
57 | 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 | 各类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
协同部门1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对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 | |||
协同部门3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 |||
58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医保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办医院 |
协同部门1 | 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对统筹区医保基金账户的监督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检查 | |||
协同部门3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对药品经营行为的检查 | |||
59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综合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协同部门1 | 公安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 | 对回收拆解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
60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教育体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 对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经营和违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规定及违规举办竞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
协同部门1 | 网信部门 |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 对线上校外培训的检查 | |||
60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联合检查 | 协同部门2 | 科技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云科规﹝2022﹞10号) | 对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经营和违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规定及违规举办竞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
协同部门3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联动实施情报信息搜集、研判、预警预防、涉稳事件应急处置的检查 | |||
协同部门4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云文旅规﹝2022﹞1号) | 对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经营和违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规定及违规举办竞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
60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联合检查 | 协同部门5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2﹞4号) | 对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
协同部门6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9号) | 对校外培训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 |||
61 | 对经营性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教育体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对游泳场所经营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游泳场所 |
协同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对游泳场所的卫生检查 | |||
62 | 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指导、监督、检查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提供者 |
协同部门1 | 网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内容的管理 | |||
协同部门2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安全的监管 | |||
63 | 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的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单位 |
协同部门1 | 公安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的监督检查 | |||
协同部门2 | 交通运输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对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 | |||
64 | 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对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的检查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对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督检查 | |||
65 | 对养老机构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
协同部门2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 对消防一般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 |||
66 | 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价格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民政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民发﹝2021﹞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秩序的通知》(民发﹝2023﹞1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 | 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检查 | 殡葬服务机构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民发﹝2021﹞6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 | 对殡葬服务项目政府定价、指导价执行情况的检查 | |||
67 | 对保安服务公司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活动的行政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68 | 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协同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69 | 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代理记账服务企业 |
协同部门1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对代理记账机构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税务部门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 | 对代理记账机构报税人员和零申报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税收执法检查 | |||
70 | 对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企业 |
协同部门1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 |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与销售领域的质量的行政检查 | |||
协同部门3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与销售、使用领域废水、废气、废物的行政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