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20260612-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 文号
  • 保政办发〔20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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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行政执法“预约式”指导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行政执法“预约式”指导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12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行政执法“预约式”指导服务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行政机关监管服务效能和企业法治获得感,主动帮助企业防范化解违法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执法“预约式”指导服务,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积极推行行政执法“预约式”指导服务,整合审批、监管、执法资源力量,建立“按需预约、综合指导、精准服务、方便快捷”的增值化执法指导服务新模式,着力解决执法指导服务供给不精准、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风险发现劝导不及时等问题,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工作重点

(一)确定服务事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聚焦事前指导、事中合规、事后整改3个阶段,确定基本服务事项。一是事前证前指导。在企业正式申请办理审批许可前,提前介入,提供业务咨询、预约审图、专业帮扶、提前查看现场等指导服务,帮助其降低制度性成本,快速便捷进入市场经营。二是事中合规指导。指导企业熟悉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掌握高频易发违法行为,防范和化解违法风险隐患。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企业需求帮助其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三是事后整改指导。对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被行政处罚的涉案企业,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力量,提供咨询、论证、评估等服务,指导其以最快的速度、最少的成本进行罚后整改,修复和消除负面影响。

(二)畅通预约渠道。建立线上线下受理平台,线上依托“保企服”服务平台和“12345”热线平台接受指导服务申请;线下由司法行政部门授权委托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综合服务窗口接受指导服务申请;同步开设预约服务电话,确保线上线下预约便利性。“保企服”服务平台和“12345”热线平台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及时转司法行政部门。预约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综合受理后,按照“属地管理、按责承办、行业主管”的原则,形成工单交承办单位具体办理,承办部门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反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对难以确定承办部门、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的疑难复杂预约以及承办单位对职责、管辖等有异议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会商确定承办部门。

(三)建强服务队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并充实由资深监管人员、行业专家、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指导服务团队,汇集优质资源为企业提供高质量技术支持。针对企业需求内容,选派专业对口、业务匹配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精准、深入的专业指导服务。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养,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指导服务水平。

(四)规范服务行为。开展指导服务应当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得妨碍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以指导服务为名增加企业负担。指导服务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掌握企业生产经营、预约服务内容、曾被采取行政处理措施、被投诉举报等情况,增强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在指导服务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对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像等适当形式进行记录注重运用政策辅导、教育提醒、劝导示范等方式,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指导建议,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行政违法风险。指导服务后,应当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强制其进行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不得违规推荐第三方服务机构。

(五)加强业务协同。建立健全线上线下协同机制,建立“综合受理、分类办理、业务协同、限时办结、反馈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模式,确保工作运行顺畅高效。要主动接受企业监督,不断优化改进指导服务。要强化与属地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密切协作,推动指导服务与行业自律管理有机结合。行政执法部门有“预约式”指导服务规定的,可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并将办理情况在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六)强化工作激励。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和“减免责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制度调动企业预约积极性。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不触碰安全底线的,在法定条件下给予合理的改正期限。综合考量经营主体的合规情况、安全风险等级、自纠整改效果等情况,在“防住风险”的前提下,在监管方式、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方面落实差异化措施。

二、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预约式”指导服务工作作为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推动行政执法从“单向管理”向“互动治理”转变。要统筹调度资源,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培训宣传,认真抓好落实,以高质量指导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违法风险。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职责落实具体指导服务任务,强化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指导服务的联动协同推进,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间相近的计划和任务,能整合实施的应合并执行,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在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指导企业整改,坚决禁止“走过场”、“卸责式”指导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抽查服务记录、回访企业、设立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对指导服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边推进、边总结、边提升,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运行模式和运用尺度,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提升“预约式”涉企指导服务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调动企业积极性。


附件:保山市行政执法“预约式”指导服务工作指引





附件


保山市行政执法“预约式”指导服务工作指引


一、预约式”指导服务主要适用情形

(一)事前证前指导。在企业正式申请办理审批许可前,提前介入,提供业务咨询、预约审图、专业帮扶、提前查看现场等指导服务,帮助其降低制度性成本,快速便捷进入市场经营。

(二)事中合规指导。指导企业熟悉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掌握高频易发违法行为,防范和化解违法风险隐患。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依企业需求帮助其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

(三)事后整改指导。对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被行政处罚的涉案企业,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力量,提供咨询、论证、评估等服务,指导其以最快的速度、最少的成本进行罚后整改,修复和消除负面影响。

二、预约式指导服务不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预约式”指导服务

(一)涉嫌违法违规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即将或正在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正被行政执法机关立案调查或线索核查的;

(五)不适用涉企“预约式”指导服务的其他情形。

三、预约式”指导服务工作方式

(一)现场指导服务。专业指导服务团队到企业进行实地指导服务。

(二)线上指导服务。对简单明晰服务事项,经企业同意,可通过网络、电话、文字等“不见面”“非接触”的方式进行线上指导服务。

四、预约式”指导服务基本流程

(一)企业预约企业就指导服务的内容、方式等需求,“线上”可通过实名认证的“保企服”平台或12345热线平台进行预约“线下”可前往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综合服务窗口进行预约,由工作人员协助提交“预约式”指导服务申请。申请需明确:企业基本信息、需要指导的具体事项、问题、期望的指导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审核受理。司法行政部门收到预约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管理、按责承办、行业主管”的原则,形成工单交承办部门办理。预约多个部门的,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牵头”的原则确定牵头承办部门,由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服务实施工作,对接相关协同部门,牵头组建指导服务团队开展指导服务各承办单位收到工单后2个工作日内就预约事项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对接,确认指导服务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需要企业提前准备的资料等事项。对不适用“预约式”指导服务的,可在征得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企业释明理由不予开展指导服务。

(三)实施指导承办单位根据企业需求,选派合适的执法人员,做好指导服务的相关准备工作。承办单位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派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指导服务,解答企业疑问,分析潜在风险,提供合规建议和操作指引,详细记录指导服务的过程、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确保指导服务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实用性。对发现的企业潜在违法风险或不合规问题,应清楚地告知企业,并提出可行的整改建议,避免含糊其辞。不得变相实施检查、调查或处罚,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超出指导服务必要范围的信息或材料。指导服务中如涉及企业需要支付给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的,应在企业接受前书面或明确口头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付费主体及自愿性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且付费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开展实地行政指导服务时,应当精简人员数量,但不得少于2人。

)反馈整改。服务结束后,承办单位向企业反馈相关意见。内容一般包括:指导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具体建议、企业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点等。企业存在需整改的问题,应作出整改承诺,根据指导反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或风险点进行自查和整改。

)回访跟踪承办单位应视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对企业进行回访,原则上在1个月内了解指导建议的落实情况及效果,解答新出现的问题,并将指导服务全过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指导服务完成后,承办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工单办理情况反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五、预约式”指导服务中止情形

在行政指导服务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立即中止行政指导服务活动,并在分类处置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一)发现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的,当场告知企业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指导企业采取紧急应急处置措施;

(三)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对企业进行告诫,要求其重新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