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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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管理、信息、督办、宣传、保密、接待、政务服务、意识形态、综治维稳、扶贫、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园区分局领导班子建设及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综合科。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拟订并协调推进市自然资源全面深化改革规划和年度安排。协调指导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和综合考评。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四)法规科。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信访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的名义和印章。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科。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划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承担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具体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批工作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审查报批。承担报保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市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审批和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城市规划科。落实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规范和政策,承担详细规划管理责任。负责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县城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实施和备案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负责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规划审批。负责独立选址项目用地管理。负责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提。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和备案工作。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联系有关部门的行业规划。

(十)村镇规划科。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开展村庄风貌管控、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全市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和村镇规划编制、实施和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及古驿道的保护规划工作。落实县(市、区)、乡镇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城乡详细规划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城市983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16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公共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负责中心城市983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16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负责中心城市983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16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村庄规划的审查备案。

(十一)建设工程规划科。负责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建筑立面装修、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雕塑、小品等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负责中心城市生态廊道工程、城市景观工程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类审批。负责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和中心城市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站房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审批。负责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组织开展中心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指导督促县

(市、区)重点工程建设。联系有关部门的行业规划。

(十二)行政审批科。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编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工作。拟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转办至职能科室办理,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接件受理、一个窗口统一发件。

(十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起草,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四)耕地保护监督科。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制定等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核、审批工作。

(十五)矿业权管理科。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六)地质勘查管理科。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国家、省和市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管,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

(十八)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测绘地理信息建设等重大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测绘资质资格。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市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建立市级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九)执法监督科。落实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督促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业务培训。定期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巡查工作,负责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跟踪巡查工作。对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进行现场巡查,对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发出处罚通知,监督查处。承担督查办的职责。

(二十)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控编报、内部审计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

(二十一)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儿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