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杏花路95号       办公电话:0875-303818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8:00至11:30,14:30至17:30



  • 机构职能
  • 领导信息
  • 内设科室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及指导监督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三)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住房改革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四)承担全市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指导及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城镇住房、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六)承担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七)承担管理全市建筑业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责任。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勘察设计的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承担省级下放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或核准,承担省级下放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指导各县(市、区)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九)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指导乡镇镇区、村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一)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贯彻执行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十二)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拟订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城市设计、城乡建筑风貌管理、城市雕塑建设等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保山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市级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五)承担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主体结构(含地面建筑和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总体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能源局在城镇燃气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门站及下游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城市燃气经营资质、城镇燃气安全运营等行业管理工作。市能源局拟订天然气利用规划、计划,负责市级权限内天然气长输管网的安全运营行业管理。

2.与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及工程质量安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项目的审批、核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的国土空间规划。

3.与市发展改革委在人防工程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主体结构(含地面建筑和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总体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范围负责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含城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报建联审;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审核,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负责已建成的防空地下室备案登记、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